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徐文财
留言日期:
2024-11-26
主题:
国有控股的私募基金清算
内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现拟清算,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为广州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第一大有限合伙人是广州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其他合伙人涉及一些央企子公司,该合伙型基金清算是否需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进行资产评估,是否需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进行评估报告备案?另外,请问上述基金清算有没有其他在国资委需要履行的程序?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2-03
答复时间:
2024-12-03
答复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委已收悉!我委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您,因您均不接电话,已通过短信将相关答复反馈您。  回复情况如下:

首先,市国资委认可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可参照《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执行。
其次,文件第二条第(一)项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7.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若企业符合上述情况,在解散时可以不进行评估。

感谢您对国资国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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