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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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
留言日期:
2024-12-16
主题:
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是否需要实现征求国资委审核意见
内容:
一、基本情况。
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全资国有企业A,于2024年通过法院执行回转从非市属企业B取得白云区一宗土地(恢复至划拨状态),证载土地面积9万平方米。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2024年市土地开发中心与A签订收储协议,收储约6万平方米,协议约定需注销产权;第二部分,地块产权在B企业名下期间,2013年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与B签订征收协议,收回约1.8万平方米扩路,现已通车并全额支付补偿,但未注销产权;第三部分,剩余1.2万平方米土地考虑到该部分地块体量小、盘活效益不高、重新出证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成本大,与周边村有纠纷,且未来交储的可能性较大,A公司拟在本次土地交储时一并处置,注销全部产权证。
二、咨询事项。
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国资监管〔2019〕1号)第四条(三)(五),本次国有企业A的土地资产处置,拟报所属集团董事会决策,是否需要事先征求市国资委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