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ly
留言日期:
2025-03-16
主题:
关于《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
内容: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除支付必要的前期费用外”中的“必要的前期费用”的使用用途范畴是什么?如何认定为必要的费用支出?是否仅限于用于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支出的费用?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3-18
答复时间:
2025-03-18
答复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委已收悉。

我委工作人员已于3月17日与您电话解释关于《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详情,解释如下:必要的前期费用主要是投资决策前开展的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费用,对于项目立项后开展的投资行为应纳入到投资总额。您表示已知悉。

感谢您对国资工作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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