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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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卷
留言日期:
2025-04-21
主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
国有控股公司以股权转让方式受让其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个人)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否适用32号令规定?
如已完成进场公开交易并由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后,转让方(少数股东)与受让方(国企)是否还能就本次交易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支付方式与支付条件作出变更或调整?(不影响交易价格)
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与应收账款回收相关情况下,如截至某日未回收,转让方将按照未回收部分的25%向受让方支付补偿款,补充协议对回收期限作出延后调整,可能导致补偿款部分减少,该种风险分担措施是否会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问题,恳请贵委给予答复,也期待能有机会就上述问题与贵委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