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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暂行办法(已失效)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暂行办法(已失效)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12-16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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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财务监控,是指企业为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企业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的运作,对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托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财务监控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内部财务监控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的运作。

    (三)增强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提高财务监控的效率。

    第六条内部财务监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部财务监控应当约束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财务监控的权力。

    (二)内部财务监控应当涵盖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内部财务监控应当保证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舞弊。

    (四)内部财务监控应当实时、持续有效,并坚持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章内部财务监控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内部财务监控应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币资金监控。企业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企业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及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采购与付款监控。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财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财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三)销售与收款监控。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规定,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的预算管理制度,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加强赊销业务的管理,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超出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企业应当加强收款业务管理,确保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账龄分析、催收责任、年度清查等制度,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落实内部催收责任,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实行财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四)对外投资监控。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财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凡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规范核算,正确反映投资损益,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五)工程项目监控。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价款支付等环节的财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六)筹资活动监控。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下属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企业应加强对筹资活动的财务控制,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七)成本费用监控。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包括:成本费用的岗位责任制度、授权批准制度、预算制度、内部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 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差异,严禁少计少摊成 本或乱计乱进成本;同时,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实物资产监控。企业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使用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负责实物资产的采购、调出、修理、报废等业务的执行人员应与负责审批、保管、付款或收款、记账的人员相分离,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对未使用或使用不当的实物资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浪费或积压闲置。

    (九)无形资产监控。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在购置和自创无形资产时,编制支出预算,防止盲目投资造成意外风险。企业对自创的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并建立规范的审核入账和摊销控制制度,正确划分有关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界限,根据受益年限合理分摊费用,保证可靠地提供企业财务信息。企业对专有技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应当实施包括人事控制、资料保密、配方垄断、法律保护等措施,防止被泄密和被侵权。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出租应当依法评估。

    (十)资产处置监控。企业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 废等净损失和坏帐损失、在建工程损失、被盗损失、财产担保损失以及股权、债权投资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 批制度。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核实;按“厂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群众监督,查清责任,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处理;对成为事实的损失,按企业权限及时核销;对己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企业公司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及其他对外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报批制度。

    (十一)所有者权益监控。企业应当建立所有者权益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授权审批、明确职责、记录、核查等方面,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的增减变动实行控制,避免和降低资本抽逃的风险。

    企业国有资本应当贯彻资本保全的原则。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应当保持一致,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本增减变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设置股本备查簿。

    企业对国家拨入专门用于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款项,在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将拨款转增资本公积。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及时分配;除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向投资者分利外,企业留用部分必须用于企业 发展,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政府出资(国家资本登记)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申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二)国有产权监控。企业应当建立产权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中,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转让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企业实施产权转让,应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受让方具有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能力。国家资本或国家出资部分的产权转让收入,应及时向市国资委申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三)对外担保监控。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财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的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以及担保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方法,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十四)境外子企业监控。企业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控,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企业必须要求境外企业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在资信可靠的银行开设账户,并报国内备案,所开设的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企业应对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发生严重亏损的独资或控股的境外企业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关联企业监控。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收入和费用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分账管理,独立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劳务提供等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价格。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十六)财务报告监控。企业应当按规定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企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作为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由企业投资者代表或董事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依法审计,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内部财务监控的方法


    第八条内部财务监控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监控、授权批准监控、会计系统监控、预算监控、资金集中监控、财产保全监控、风险监控、内部报告监控、委派财务总监、审计监控、电子信息技术监控等。

    第九条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监控要求企业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企业所有经营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实行执行与监督行为相结合、执行与监督人员相分离,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条授权批准监控要求企业明确规定涉及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系统监控要求企业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十二条预算监控要求企业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为保证预算目标的实施,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层次和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授权和分权制度,落实内部责任制,形成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企业内部监控体系,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资金集中监控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内部各成员或分公司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统一对外筹资,确保企业资金需求,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财产保全监控要求企业监督、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风险监控要求企业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监控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十六条内部报告监控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十七条委派财务总监要求企业母公司向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按公司程序任命相当于财务总监职位的人员),强化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当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对经批准的企业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本企业的财务报告,对企业内部所属财务会计人员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管理和指导,定期向董事会(或母公司)和监事会报告企业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审计监控要求企业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企业和子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对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重大经营决策和执行程序、经营绩效、经营者离任、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计信息准确性等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电子信息技术监控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财务会计监控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


    第五章内部财务监控的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重视内部财务监控工作,建立内部财务监控的监督检查制度,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财务监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财务监控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监督检查机构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应由财务总监、审计、企管、纪检、监察、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财务监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内部财务监控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财务监控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财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监控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财务监控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财务监控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财务监控的薄弱环节,监督检查机构或专门人员应及时报告,并在企业内实行“厂务公开”,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检查报告,应每年随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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