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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州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08-11-07 16: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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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确保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编制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家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反映企业年末资产、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六)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七)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年度间决算编制户数发生变化的,应书面报市国资委说明变化原因并列明增减企业名单。

(八)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应准确填列报表各项指标数据,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相关指标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 报表合并

第十二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所属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将所能控制的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合并。

实施委托管理方式暂未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受托主体企业纳入汇总范围。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相应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编制。

第十四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与企业集团不一致的,企业集团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子企业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对于企业集团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所属子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对于所属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或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集团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集团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变更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五)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终了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原因及对报表整体的影响报市国资委核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准则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及报表重要项目等所作出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历史沿革、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四)现金流量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或有事项、承诺事项的说明;

(五)企业合并、分离、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等事项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说明;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七)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货币资金、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商誉、各项负债、实收资本及各项公积金、营业收入及各项成本费用、外币折算、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等会计科目进行披露;

(八)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编制方法、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逐户列示; 

(九)企业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从子企业分享的红利情况及收缴的管理费、给予子企业的补贴情况等决算主要项目的注释;

(十)企业重大涉讼案件、或有事项等情况;

(十一)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市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依据市国资委专项监管工作要求,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专门说明,是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 期初重大调整事项的说明;

(二) 非经常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的说明;

(三) 承诺事项及高风险业务的说明;

(四) 人工成本情况的说明;

(五)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说明;

(六) 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及借款、非主业投

资等情况的说明;

(七)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的说明;

(八) 长短期投资及借款、未确认投资损失等重要会计

科目的说明;

(九) 审计及执行情况;

(十) 市国有资本收益支持项目绩效情况的说明;

(十一) 市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等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的综合性分析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利润实现、利润分配和企业亏损情况;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增减、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值增值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企业本年度科技投入和支出情况,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支出情况;

(六)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企业本年度经营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年度拟采取的改进管理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以及业务发展计划;

(八)市国资委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市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市国资委或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国资委或企业集团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模式,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和有关数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 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对于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报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该类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报告报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将集团本部及所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对少数管理级次较多、股权结构复杂无法及时报送所有分户企业报表的企业集团,应将报送级次情况及未分户报送的企业名单列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所属上市子企业、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

(三)设立在境外的子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境外的子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分户决算报告。

(四)托管企业不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告范围,由企业集团另行汇总报送。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审计管理意见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

(二)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三级子企业(含按规定应报送的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仅报送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四)上报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均应将其复制到报表软件中的附报文档相应区域中,与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二)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三)对于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市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的依据,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考评奖惩

第四十条  为全面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决算数据分析研究水平,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财务决算报告的考评结果,对评定为优秀的单位,由市国资委给予通报表彰。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不及时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故意漏报、瞒报,尚未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市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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