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下称监管企业,含下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托管企业,下同)经济事项鉴证的委托行为,确保经济事项鉴证结果客观、公正、准确、真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鉴证事项,包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清产核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效绩评价、资产评估以及其他经济鉴证事项。
第三条 监管企业委托办理相关经济鉴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承办。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注册、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纳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公司)。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将需要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经济事项鉴证结果按规定在企业内部公开。具体形式、范围和时间由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按市纪委等部门《广州市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办法》(穗纪字〔2003〕30号)规定确定。公示结果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作为需要审批事项的附件之一。
第六条 经济鉴证事项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经济鉴证事项包括:
1.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经政府批准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2.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权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
3.授权经营机构或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超过80亿元以上(含80亿元)的企业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4.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授权经营机构的效绩评价;
5.监管企业因改制、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股权比例变动、租赁、资产转让、资产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以及其他情形所进行的资产评估,整体评估或单项资产评估的,分别是按其评估前的净资产或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6.授权经营机构本部的其他经济鉴证事项。
(二)第二类经济鉴证事项包括:
1.授权经营机构及大型企业集团自行组织的清产核资;
2.授权经营机构或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80亿以下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3.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或授权经营机构自行委托对所属企业的效绩评价;
4.监管企业因改制、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股权比例变动、租赁、资产转让、资产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以及其他情形所进行的资产评估,整体评估或单项资产评估的,分别是按其评估前的净资产或资产总额账面值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5.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本部的其他经济鉴证事项。
(三)第三类经济鉴证事项包括:
1.中小型企业自行组织的清产核资;
2.授权经营机构或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3.监管企业因改制、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股权比例变动、租赁、资产转让、资产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以及其他情形所进行的资产评估,整体评估或单项资产评估的,分别是按其评估前的净资产或资产总额账面值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四)第四类经济鉴证事项包括除上述第一、二、三类以外的其他经济鉴证事项。
第七条 受托承办各类经济鉴证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承办第(一)至(四)类经济鉴证事项:
1.具备与受托经济鉴证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2.具有与受托经济鉴证事项相适应,并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各类执业资格人员50名以上(如一人同时具有多类执业资格的,只按一人计算);从业人员100人以上;
3.机构成立时间5年(含5年)以上;
4.具有3年以上国有经济事项鉴证工作经验,每年不少于10个项目;
5.上年度或前三年平均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6.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公开谴责以上的处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承办第(二)至(四)类经济鉴证事项:
1.具备与受托经济鉴证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2.具有与受托经济鉴证事项相适应,并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各类执业资格人员20名以上(如一人同时具有多类执业资格的,只按一人计算);从业人员50人以上;
3.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4.具有2年以上国有经济事项鉴证工作经验,每年不少于5个项目;
5.上年度或前三年平均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6.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公开谴责以上的处分。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承办第(三)至(四)类经济鉴证事项:
1.具备与受托经济鉴证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2.具有与受托经济鉴证事项相适应,并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各类执业资格人员15名以上(如一人同时具有多类执业资格的,只按一人计算);从业人员40人以上;
3.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4.具有2年以上(含2年)国有经济事项鉴证工作经验,每年不少于5个项目;
5.上年度或前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6.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公开谴责以上的处分。
(四)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中介机构可以承办第(四)类经济鉴证事项。
(五)承办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鉴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管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承办第一、二、三类经济鉴证事项,应取得其报送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相关资料(见附表)。
第九条 对承办国有企业经济鉴证事项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证结果,如发现违规执业,提供虚假鉴证的,经查实,其鉴证结果无效,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较重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承办国有经济鉴证事项;委托人可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投诉、举报,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监管企业如违反本规定,委托的中介机构与经济鉴证事项所需资质条件不符的,其相关鉴证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经济事项鉴证业务备案表
国有企业经济事项鉴证业务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 目
申 报
1
成立年份
2
执业资格人员
注册会计师(人)
注册评估师(人)
其它(人)
3
从业人员
(人)
4
营业收入
20 年(万元)
20 年(万元)
20 年(万元)
三年平均(万元)
5
具有国有经济事项鉴证工作情况
年限(年)
项目(个)
6
近三年因执业违规受过何种处分
7
具有何种业务执业资格
8
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注:本备案表当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