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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10 14: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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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重点开发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本市相关规划确定。

  第三条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重点开发区域内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整体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审批、项目筹建和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重点开发区域内的下列行政管理权限委托管委会行使: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含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以及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等。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非住宅类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批,但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自然地理实体,地铁站,以及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广东”“粤”等涉及国名、省名的地名审批除外;区人民政府负责的住宅类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四)商务部门负责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的工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六)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提供违法建设查处的规划专业意见,办理土地依法征收和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事项等。

  (七)建设部门负责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其他城市市政设施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以及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等。

  (八)水务部门负责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供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等。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防治污染设施验收等。

  (十)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但机场高速沿线除外。

  (十二)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的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等。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许可(含变更)等。

  (十四)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等。

  (十五)民政部门负责的办理住宅类地名和非住宅类地名命名申请受理、审核的相关事项。

  (十六)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原已下放、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在重点开发区域内,统一收归管委会行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将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一并委托管委会行使,但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除外。

  重点开发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分局承担。

  重点开发区域内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管委会下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和第五条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管委会的行政审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在跨区域、过境工程需占用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管委会在对重点开发区域内需跨空港经济区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的广州空港经济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投资和政务服务。

  管委会接受的委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管委会应当协调驻区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单位以及市级税务、工商、质监、公安、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在投资服务中心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驻办事人员。

  第九条 本市在重点开发区域内建立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由管委会牵头, 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对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重大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各方责任,对影响区内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管委会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管委会可以利用重点开发区域的土地、经营性资产及财政资金,建立投融资体系,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和发展。

  管委会可以依法组建空港经济区主体开发企业,依法参与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并参与区外其他优质项目投资。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一条 空港经济区设立金库,管委会具有独立的财政管理权,负责金库管理,编制重点开发区域内财政预算和管委会经费预算。空港经济区财政体制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管委会应当建立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重点开发区域内新增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收储成本和应计提各项政策性资金后,按5∶5的比例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分成;属存量的,按原分配体制进行分配。

  管委会应当建立出让土地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土地和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管委会可以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在重点开发区域内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空港特色产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十四条 以2015年为基期年,自2016年1月1日起,重点开发区域内新增的税收收入扣除规定需上缴部分外,按5:5的比例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分成;2015年税收收入存量中原属市分成部分划归管委会,原属区分成部分由原区人民政府享有。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航空物流、飞机维修、融资租赁、总部经济、高端制造和国际贸易等航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目录和准入条件。

  管委会可以制定鼓励重点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管委会可以会同属地的区人民政府对重点开发区域内的企业依法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按照保障安全和便利货物进出前原则,开展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制度创新,促进网内网外、区内区外产业联动发展。

  管委会应当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组织实施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内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实施海关快速验放机制和国际转运货物监管新模式,实施智检口岸管理模式等,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七条 重点开发区域内土地指标由市人民政府专项下达,并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管委会可以依法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作、抵押等方式对重点开发区域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管委会可以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绩效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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