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资〔2022〕6号
广州市国资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监管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6日
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平衡,量力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事求是,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二)加大力度,保障民生。加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支出。
(三)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统筹安排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精神,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核定市属国有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组织收缴,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及上年结转收入。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是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含本年数和调整以前年度数)为基础,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抵扣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30%比例上交(如有调整,按新比例执行)。其中:
1.可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可予以抵扣。
2.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3.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按照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经审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含本年数和调整以前年度数),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进行抵扣。
4.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
(二)股利、股息收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权(股份)的股利、股息,按100%上交。
市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股东代表应参照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依法依规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的转让净收入,按100%上交。
(四)清算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按100%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特定土地等重大资产所形成的专项收入,按市政府确定的金额或比例上交。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市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升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的实际情况等安排支出。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应按照当年国有资本收益的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预算支出主要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增加投资、认购公司制企业股权、股份(含增资、配股)以及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对重点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投入和技术升级企业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指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除上述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遵循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意见规定的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市财政局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发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组织、协调和督促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
(二)申报计划。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下同)。
(三)审核上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审核后按规定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审核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由预算说明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两部分组成。
(一)预算说明包括:预算编制单位基本概况;预算编制的范围;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规模、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包括:预算收支表;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等(附件1~7)。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要求,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附件8),编制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形成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编制说明)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由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提出。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市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审议。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报资本性支出项目应提供并专题报送如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资本性支出的市属国有企业与所涉及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拟投入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投资依据、项目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销售预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金额及比例),项目盈亏平衡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评价、风险分析,企业内部决策情况,以及项目申报年度的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等,并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投资项目申请表》(附件9);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措施,提交《财政支出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10);
(六)其他相关资料及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市属国有企业与项目投资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决议、政府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年度的投资计划(对应报送项目主要实施内容或设备购置清单)及财政支出项目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费用性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资料包括: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的市属国有企业及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和阶段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计算方法等;
(五)落实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措施,提交《财政支出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10);
(六)其他相关资料及附件,主要包括财政支出项目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二十日内下达给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市财政局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达收缴国有资本收益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国有企业利润收入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应在收缴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附件11)。
利润收入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应上交利润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含本年数和调整以前年度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规定的上交比例。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根据市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附件12)。计算公式:
股利、股息收入=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发放的归属市属国有股东的股利、股息×100%。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到产权转让款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根据市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附件13)。计算公式:
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相关成本、费用〕×100%。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变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申报,并附送市属国有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4)。计算公式:
清算收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100%。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相关资料。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到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并下达缴款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相关基础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预算支出项目的执行情况。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调剂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
第二十八条 涉及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剂的,按照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办理。
(一)资本性支出。因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项目无法按照预算批复用途继续实施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向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二)费用性支出。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或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退回。
第六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以绩效目标为导向,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检查、评价,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支出草案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属国有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予以催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逾期之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逾期费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托有关部门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由受托监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受托监管市属国有企业编制,并提出受托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汇总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托有关部门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受托监管部门负责受托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和监缴工作,报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上缴入库。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依据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穗府〔2016〕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市属金融企业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1.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
2.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3.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5.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
6.广州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表
7.广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表
8.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
9.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投资项目申请表
10.财政支出项目入库申报表
1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1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1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1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14电子表下载:附件1~1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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