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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08-01 17: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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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巡察监测中心:

  现将《广州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广州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水平,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渠道,规范举报处理程序,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430号)及《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我委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一、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委提出的关于我委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举报。

  (二)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关于我委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举报。

  二、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12345服务热线、官网留言、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问题。

  (一)电话方式举报的,拨打020-83125639或12345服务热线;

  (二)官网留言方式举报的,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gzw.gz.gov.cn)互动板块进行举报;

  (三)以邮寄或信函方式举报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字样,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5号楼西座6楼。

  三、举报要求

  (一)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供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事实和依据(地址如上)。举报人未提供相关事实和依据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应告知举报人补齐相关材料。

  (二)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我委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四、职责分工

  (一)接收人员应在接收举报后将举报转交政策措施起草处室。

  (二)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并会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经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举报人。

  五、受理程序

  (一)接收举报相关材料后,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1.举报予以受理的,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1)该举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委职责,或者我委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举报的;

  (4)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三)决定受理后,政策措施起草处室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开展核查工作。

  受理的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对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核查:

  1.在核查期间,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已被废止或改正的;

  2.在核查期间,发现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3.经上级机关批准,其他可以停止核查的情形。

  六、结果反馈

  核查结果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3)送达实名举报人。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文书样式(目录)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文书样式

目录

  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

  我委于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我委决定受理。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本受理通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

  我委于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相关举报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我委决定不予受理。

  (一)该举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五)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六)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本通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

      :

  我委于             日收到你关于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经核查,现将相关结果反馈如下:




年   月   日(印章)

  注:本反馈通知书应通过电子文书或者纸质文书形式反馈。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国资委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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