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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1-23 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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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解读内容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7〕62号)、《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穗府办规〔2018〕18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调动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广州市国资委借鉴了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创业投资方面的的成功经验,参考了其他地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就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8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6个方面:

  一是放宽个人持股比例。《意见》进一步放宽个人持股比例的要求,不局限于“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由企业根据所处发展阶段,市场惯例,决定个人持股比例,但必须经监管企业审核批准,且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

  二是以注入资本金形式支持监管企业下属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对在穗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新引入社会资金实际到账数额不超过5%作为支持金额,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监管企业,每年给予每家监管企业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是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适度让利。借鉴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有效做法,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含3年)可以在收回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收益或允许创新创业团队回购等让利措施,以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项目。

  四是压实监管企业责任。监管企业下属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其让利措施及与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员工持股、跟投方案,必须经监管企业审核批准。

  五是以整个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业绩作为考核对象。消除创业投资一线人员的疑虑,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以整个创业投资企业的业绩作为考核对象,强化任期业绩考核,对单个项目的亏损不作负面评价。

  六是将《意见》的适用范围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到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投资方向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在穗注册的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投资方向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相关指导性意见,以更好地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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