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国资评估〔2017〕5号)施行以来,各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在规范性、专业性等方面均有显著提升。但《办法》仍有部分规定与激发企业活力,提高发展质量的国资国企改革目标不相适应,同时,随着国企改革深入推进,部分应当考虑的新情形还应予以明确和规范,因此亟需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部分
1.明确了“国有单位”的概念,将其限定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的范围内,不做扩大解释。
2.以“尊重实际、便于操作、风险可控”为原则,新增可免于评估的几种情形:
1)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合并,经监管企业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账面净值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
净值5%以下的单宗或批次固定资产报废;
3)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国有单位;
4)政府已有明确规定,需按其已确定的指导价格实施的资产出租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3.明确不能使用两种评估方法的情形,并提出相应要求。
4.明确租赁期限超过12年的物业出租资产评估事项需组织专家评审。
5.专家评审会的参会人员新增审计机构代表、审计部门相关人员。
6.明确聘请境外评估机构是否组织专家评审,由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单位视情况决定。
7.明确资产评估评审专家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
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估报告作出的调整和修改进行书面确认。
8.新增列举专家评审需保存整理的主要材料。
9.明确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及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减部分
1.删除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可免于评估的规定。
2.删除涉及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出租资产评估事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规定。
3.删除对抽查不予配合或经查实存在重大问题的评估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规定。
4.删除对发生涉嫌犯罪行为要求确认相应经济行为无效的规定。
(三)修改部分
1.以“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替换“国有独资企业”。
2.参照《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国资监管〔2019〕2号),从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两个维度明晰广州市内四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和其他区以房屋租金参考价公开招租且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免于评估的情形。
3.进一步明晰资产评报告核准/备案环节关于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要求。
4.以“资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替代“资产评估机构三年无违规记录证明”。
5.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期从“7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如对《管理办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广州市国资委官网-互动交流-领导邮箱反馈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