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1.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3.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产权转让。
(二)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1.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2.资产转让、置换;
3.资产抵押、质押;
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5.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其他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