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依据《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穗国资产权〔2021〕15号)第七条第(七)项“位于广州市内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单次合计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土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物业,或位于广州市内上述四区以外,单次合计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或土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物业,以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且租赁期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