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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