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穗国资产权〔2021〕15号)第八条第(六)款,“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国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按有关规定相应履行了完备决策程序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招租的承租主体不确定,需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