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37号)第三章第二十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