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二)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