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号)第五条规定,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初次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