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处置我市国有“僵尸企业”,结合工作需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广州市国资委)决定公开遴选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顾问。
(二)费用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2019年费用预算总计为48万元。
(三)项目内容:选聘2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州市国资委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基本条件
(一)参加本次公开遴选法律顾问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2.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30名以上受聘执业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和全部执业律师近5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具备广州市法院认定的破产管理人资格。
(二)承接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及团队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保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2014年7月1日至今)未受过行政部门或行业处罚;
3.承接服务的团队应在5人以上,至少有3名执业律师通过破产管理人遴选考核。其中:团队负责律师应具有1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团队成员中其余执业律师均须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
4.具有服务央企、省属国企、市属国企的工作经验,参与过国企并购重组、资产处置、清算注销,以及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的优先考虑。
三、基本服务内容
主要服务于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和基本职责如下:
(一)参与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设计,并协助实施;
(二)参与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指导和日常咨询服务;
(三)协助国有“僵尸企业”进入司法处置,提供前期工作指导、中期进度跟进服务;
(四)办理其他涉及国有“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事务。
四、服务方式
以团队形式提供顾问服务,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少于3名,并确定1名执业律师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8日。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破产管理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拟具体承接法律顾问服务的专职律师团队的律师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职业情况介绍说明材料;
4、其他符合遴选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证明材料、承办大中型企业并购或资产处置项目的证明材料等)。
5、提交材料的机构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提交方式
请以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资料,提交的资料不予退回。
收件单位:广州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5号楼西座7楼,邮编:510032
电子邮箱:gzgzwcqglc@gz.gov.cn
六、遴选方式
(一)报名截止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广州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议小组。
(二)评议小组以集体讨论方式对符合遴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料审核,从行业经验、服务团队、经历背景、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后,选取5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评议小组将根据综合得分及排名情况,与2家机构分别签订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法律顾问协议,其余3家机构作为备选。报名的机构不足5家时,以差额比选的办法按上述程序评议确定。
(三)报名参加遴选的律师事务所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作为无效报名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联系人:王强、程翀,联系电话:83125657、8312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