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2017]12号),结合工作需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开遴选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费用预算:每年每家人民币8万元以内。
(三)服务内容:遴选3-5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州市国资委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供应商,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四)服务协议期限:2年(视合作情况期满可续签)。
二、基本条件
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要求,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本次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2.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3.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承办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有如下资格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2.近3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具有服务央企、省企、市属国企的工作经验,擅长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证券金融、房地产、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的优先考虑。
三、基本服务内容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基本职责如下:
(一)参与我委重大决策的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提供法律审核、论证意见;
(三)参与我委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我委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为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我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为我委在履职过程中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预判以及提出解决方案等;
(七)办理我委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服务方式
律师事务所指派至少3-5名执业律师组成顾问团队,并确定1名执业律师驻场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驻场时间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五、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拟具体承办法律顾问服务的专职律师团队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身份证等,及其职业情况介绍说明材料;
3、其他符合遴选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担任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或服务央企、省企、市属国企的证明材料;参与地方立法项目、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办理重大、具有社会影响力诉讼案件,办理标的上亿元的上市并购、资产重组项目证明材料);
4、提交材料的机构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5、拟任我委常年法律顾问的初步服务方案和服务报价。
(三)提交方式
请以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资料,提交的资料不予退回。
收件单位:广州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广东机械大厦6楼号,邮编:510030。
五、遴选方式
(一)报名截止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我委将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议小组。
(二)评议小组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符合遴选条件的律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从行业经验、服务团队律师的专业水准和经历背景、工作实绩、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后,选出5-7家机构举行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评议小组将根据综合得分及排名情况,与3-5家机构分别签订服务需求和工作量有所不同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三)报名参加遴选的律师事务所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或者服务报价超过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作为无效报名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联系人:黄矿春、方方,联系电话:83647705、8364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