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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9-08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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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资函〔2015〕7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顺德区国资办,各省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委托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2015年除深圳市以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至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15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9月9日–10月30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3. 《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证书》(省国资委监制)。

注册期限为1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0日。

四、办理方式

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协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

(二)采取邮寄办理注册方式的,回寄件以件到付款方式付费。

(三)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按规定不予注册。

(四)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人员,请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五)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培训事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另行安排,但本次注册不作要求。

(六)《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证书》由协会统一发放,请各申请人自行联系协会工作人员领取。

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将注册事项(包括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限、申报材料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注册申请人。在办理注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联系。

省国资委 陈锐德,电话:020-38306272;

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罗炜滨,电话:020-37882455,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1914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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