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资资本〔2021〕3号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用好市属国企投资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关于用好市属国企投资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1年1月8日市国资委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用好市属国企投资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广东省省属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试行)》(粤国资财务〔2020〕1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6〕16号)、《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穗国资资本〔2020〕1号)等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围绕“服务地方、发展产业、助力招商”,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鼓励市属国企进一步加大对国企基金的投资力度、完善和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措施适用范围是市属国企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企业。
一、明确国企基金任务,加大投资力度
(一)市属国企应充分认识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谋划、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制度建设、加大对国企基金的投入力度,推动国企基金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二)市属国企应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围绕以下任务谋划开展国企基金投资布局:一是服务地方,国企基金要紧紧围绕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投资布局,积极参与全市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城市更新;二是发展产业,国企基金要紧紧围绕广州产业短板,紧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投资布局,补齐广州产业短板;三是服务招商,国企基金要强化招商引资意识,充分发挥投资带动作用,吸引集聚优质企业落户广州。
(三)鼓励国企基金围绕市属国企主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投资。市属国企开展国企基金业务应坚持聚焦主业,服务主业,助力实体产业升级与转型,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更好地服务地区战略发展需要。国企基金要加强顶层设计,基金业务应与市属国企主业功能定位、战略规划、资源能力匹配。通过国企基金运作,进一步将市属企业的发展战略融入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参与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等全市重点工作,补足我市产业短板,引领带动更多优秀企业落户广州。
二、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
(四)发挥引导、聚集和放大作用。鼓励国企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争取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参与。积极对接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参与。
(五)对成功募集社会资金(非广州市财政、国有资金)的创投类国企基金予以资金支持。对于在穗注册、并由国企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创业投资类的国企基金,市国资委按照新引入社会资金实际到账数额不超过5%作为支持金额,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监管企业,每年给予每家监管企业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六)鼓励国企基金通过收益让渡放大招商引资功能。允许国企基金对投资于在广州市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在国企基金3年内(含3年)可收回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的前提下,经所属监管企业审核批准,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收益或创新创业团队回购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新兴战略产业发展。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投资管理体系
(七)对国企基金进行合理放权授权。市属国企应依法依规制定基金投资制度,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特点,通过对国企基金和国企基金管理公司的放权、授权,进一步规范国企基金投资行为,增强国有资本参与投资基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八)鼓励探索国企基金投资机制的创新。规范和探索适度放宽投资过程中的进入、持有、转让和退出等行为,鼓励国企基金引入灵活高效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对风控完善内控健全的创业创新型国企基金,可探索对科技创新企业项目资产评估改革试点,消除国企基金出资障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建立适应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
(九)鼓励国企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专业化管理团队参与基金发起设立及投资管理,提升基金管理团队专业化水平。
(十)鼓励国企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团队依法依规实施跟投。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鼓励国企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参与跟投的人员除外)依法依规以自有资金实施跟投。跟投股权与被投资企业持有股权同股同价、同股同权,跟投股权可以随被投资企业持有股权一并退出。监管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跟投制度和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明确划分跟投项目的范围,严格限制对非市场化、依靠政府或国有资源所开展的项目实施跟投,防范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
(十一)鼓励建立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薪酬分配机制。国企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市场化方式确立考核目标和相关人员薪酬水平。当国企基金净利润或项目投资收益等指标高于一定比例(应不低于同期行业平均水平)时,可提取部分收益对企业管理层或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在优化薪酬分配强化激励的同时,应设置奖励退回、净利润提成限制、递延发放、预留风险准备金等条款加以约束。
(十二)建立容错机制。支持国企基金建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亏损或单个年度亏损,不作为对基金运营情况的负面评价,强化基金周期业绩考核。综合考量国企基金对促进结构调整升级、推动创新创业、提高成果转化等的社会贡献。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对国企基金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十三)加大对国企基金的规范管理。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募、投、管、退”等环节。根据不同国企基金属性和功能,进行差异化管理,规范与授权激励并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围绕主责主业,强化风险意识、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风控体系、规范激励约束、严控产生新增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十四)制定科学有效的约束和问责机制。为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激励与约束的统一结合,市属国企应设立约束性条款,根据职责制定约束与惩罚机制。对于经营业绩、投资收益未达到目标等情况,根据企业内部的绩效考核规定予以相应扣减;对于违法违规、利益输送、违反职业道德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应酌情对责任人进行扣减奖励、警告、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或采取仲裁、诉讼等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国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和监督机制,规范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
(十六)完善退出、淘汰机制。要积极发挥国企基金滚动投资的作用,明确退出办法,形成有效退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对投资效率不高、市场化水平低下、存在损失风险、已逾投资期但未实质开展业务或停止业务的国企基金应加快清理整顿。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