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不断提高企业采购透明度,防范廉洁风险,降低企业采购成本,促进企业采购优质优价,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在征求各监管企业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发送至邮箱gzwsjc@gz.gov.cn。截止日期:2022年5月25日。
附件:《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联系人:贺瀛,联系电话:83125693)
附件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推进企业采购信息公开,增强企业采购行为透明度,实现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托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企业采购信息公开、共享,促进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加强企业采购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采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推动企业采购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二)公开透明。企业应建立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落实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及采购结果公开,扩大采购活动监督覆盖面,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
(三)性价最优。企业应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和效益优先,推进采购优质优价,实现质量与价格比最优。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统称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本指导意见所称“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是指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运营,为企业免费提供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服务,为推动企业采购活动“阳光化”提供技术支撑的电子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三、阳光采购
(一)采购方式
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采购项目特点,落实分类集中采购,以公开采购为主,科学细化各类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竞价、单一来源、直接采购及其他方式。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标。
2.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企业可参考《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见附录)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鼓励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入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交易平台全流程交易,提高电子招标率和上网采购率,加快企业采购信息化和数字化。
(二)信息发布
企业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除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不公开外,其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变更公告、结果公告等应在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同步发布。具体要求为:
1.公开采购方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开询价、公开竞价及其他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同步通过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变更公告及结果公告。
(1)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公告开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采购文件领取地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地址、联系方式。
(2)信息变更公告内容为对采购信息公告中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信息。
(3)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采购方、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分包商(如有)、成交内容。
2.非公开采购方式。企业采用邀请招标、邀请竞争性谈判(磋商)、邀请询价、邀请竞价、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等非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同步通过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邀请招标、邀请竞争性谈判(磋商)、邀请询价、邀请竞价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邀请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
(2)采用单一来源、直接采购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内容(含采购方式确定理由)、项目所需资质条件、供应商名称。
3.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职责
(一)市国资委职责
1.制定加强企业采购监管的指导意见并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2.指导企业同步通过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监督检查企业采购信息发布情况。
3.指导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督促平台运营机构优化信息发布功能,确保合规高效运作,监督检查平台运营机构落实企业采购相关信息发布需求的情况。
4.加强对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上的企业采购信息的统计、分析、监测和运用,加强对未公开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二)市属国有企业职责
1.落实采购人负责制,明确采购工作责任部门,制定采购信息发布实施细则,规范信息发布制度流程,科学严谨界定各类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2.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除依法应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外,采购活动信息应在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同步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合法。依法依规可不对外公开或确涉及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企业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定后,可不对外发布采购信息,但应做好分类归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指导下属企业按规定在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监督检查下属企业采购信息发布情况,督促其落实阳光采购相关要求。
4.完善采购权责的关键岗位制衡机制,整合监督资源,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作用,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监督体系。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内控制度等内部管理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营机构职责
1.加大平台软硬件建设力度,编制统一的信息发布操作指引、采购信息公开样式等文件,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进平台发布信息所需的技术及培训支持,不断提升信息发布质量和服务水平。
2.根据企业需求提供采购活动信息公开发布服务,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为强化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3.完善平台内控机制,承担平台数据的保存和保密责任,定期对平台数据安全进行评估,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保证企业采购信息数据安全。
4.开放平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发布、数据交互、资源共享,推动采购阳光化、电子化、智能化。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管制度机制,统筹法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力量,开展采购协同监督,预防和纠正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在采购项目启动、合同签订等环节,对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整改。
2.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着力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监督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廉洁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
(二)市国资委对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
六、责任追究
企业在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广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采购信息应公开未公开或选择性公开;
(二)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不按规定或法定要求的内容、时间及时限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四)未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定,擅自扩大不公开范围;
(五)未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备案、报告、审批等程序,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
(六)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信息公开发布;
(七)不按批准的内容和方式进行采购、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八)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擅自设立倾向性、排他性、保护性采购条款;
(九)企业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出现违反阳光采购工作要求的情形;
(十)其他可能导致采购活动信息不公开、不真实、不一致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内部各级企业采购管理监督的制度。
(二)国有参股企业采购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四)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参考)
公开采购方式是指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非公开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方式,包括邀请招标、邀请竞争性谈判(磋商)、邀请询价、邀请竞价、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等。
一、【招标】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供应商投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急采购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竞争性谈判(磋商)】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后没有足够数量供应商有效响应的,或者重新采购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采购艺术品,或者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急采购或者抢险救灾的;
(五)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应在限定范围内进行采购的;
(六)采购人在项目专业上不具有主导地位,不适宜招标但适宜谈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独家代理的情形,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突发状况,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特定供应商同步施工的;
(四)采购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或者合格供应商仅有一家,或者重新采购未能成立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六)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
(七)因行业特殊或采购人在项目专业上不具有主导地位,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
(八)采购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采购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形。
四、【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邀请方式,向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由询价小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资质及提供工程、服务的差异对完成采购项目影响轻微的。
邀请询价适用情形与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情形相同。
五、【竞价】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信息,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出价方式、轮次和时限提交的竞争性报价进行排序,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对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价采购方式。
邀请竞价适用情形与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情形相同。
六、【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直接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意向或报价的采购方式。
低值高频通用类货物可在采购平台网上商城或向其他供应商直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