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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06 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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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定金额”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在公司章程或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进行合理设置,在进行资产处置时按照制度文件执行。回答二: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监管办法》,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此,深圳市国资委对于信息披露时间要求与国务院国资委相同,并没有其他的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才应当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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