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改部分为:
1.以“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替换“国有独资企业”。
2.参照《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国资监管〔2019〕2号),从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两个维度明晰广州市内四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和其他区以房屋租金参考价公开招租且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免于评估的情形。
3.进一步明晰资产评报告核准/备案环节关于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要求。
4.以“资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替代“资产评估机构三年无违规记录证明”。
5.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期从“7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