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国资发法规〔2016〕134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2016—2020)的通知>》(穗办〔2016〕27号)精神,参照《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广州市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治企、合规经营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大力推动企业依法治理体系和依法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一个体系+两个平台”的工作路径,力争到2020年,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依法治企1+N政策文件体系,打造1个企业法务服务资源共享平台、1个国资法务专业工作平台,通过制度引领,平台支撑,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依法规范管理能力进一步强化,全员法治素质明显提高,企业法治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决策运营各个环节,贯穿各业务领域、各管理层级、各工作岗位,努力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
——坚持权责明确,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加强对依法治企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其他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法治建设大格局。
——坚持权由法定,转变监管方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坚持以管资本为主,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确保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扎实推进,为依法治企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增强市属国有企业依法治理能力。
1.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作用。突出章程在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明确履职程序。依据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议事规划、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实现直接监管的公司制企业党建进章程全覆盖,并进一步向下级企业延伸。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在章程和董事会运作规则制定、执行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
2.完善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推动各治理主体依法履职。优化董事会人员结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外部董事,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公司章程要充分体现依法治企要求,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推进法治建设责任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职责中明确。董事会负责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企业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适量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监事,加大监事会对依法治企情况的监督力度,将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外派监督的重要内容。
3.着力强化企业依法决策能力。继续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完善“三重一大”等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2018年底前,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健全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依法行权履职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合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审核在规范市场竞争、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2018年底前,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合同审查工作指引,全面建设法治国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大力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4.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劳动用工、物资采购、风险管控、审计监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机制,广泛吸纳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要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确保各项制度依法合规。健全规章制度实施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通过加强宣贯培训、纳入业务流程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企业定期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及执行情况评价工作,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形成制度体系完整闭环。
5.进一步深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2018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及机制,将法律审核全面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续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2018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纠纷案件处理等各项法律管理制度。
6.加快提升合规管理能力。探索建立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建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努力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中的责任。
(三)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治机构、人员队伍建设。
7.积极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穗国资法〔2016〕6号)的要求,遵循“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批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逐步探索总法律顾问制度向重要子企业延伸。2018年底前,基本完善总法律顾问履职保障机制,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由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对本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或审核法律意见书等,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出具或审核的法律意见书。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评价考核体系,逐步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建立总法律顾问交流平台,打造“广州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品牌,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职化、专业化水平。
8.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指导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及市有关要求,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力争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直接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同时法律事务部门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承担本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9.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申请公司律师资格。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尽快对标省司法厅要求,提升企业法务人员专业化水平,至2020年底,力争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试点100%全覆盖。
10.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管理体制。研究探索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搭建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服务资源共享平台和国资法务专业工作平台,负责统筹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2018年底前,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维护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律师数据库,研究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定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培训交流等。
(四)不断提升国资监管法治水平,为依法治企提供制度保障。
11.不断优化完善国资依法监管职能。坚持依法行权履责,不断完善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提升监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健全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编制监管权责清单事项指引,明确监管事项法律依据,细化监管事项及流程,推动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
12.依法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2018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指引,健全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定期评估清理的工作机制,增强国资监管政策体系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长效机制,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3.推进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市国资委重大决策程序制度,2018年6月前研究出台我委重大决策制定程序指引,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国资监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需要以政府名义签订协议等重要内容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未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上报请示。
14.加快推进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市国资委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进一步明确市国资委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部门法律顾问工作。2018年底前,建立法制顾问工作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强化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事项审查、推进依法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推进公职律师设立,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强化领导责任。
市国资委要健全依法监管工作机制的,落实依法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整体谋划、工作部署、统筹引领作用。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监管的领导,加快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规划引领。
市国资委要将全面推进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工作任务纳入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属国有企业要研究制定本企业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实施方案,将企业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企业法制工作的五年规划与企业“十三五”规划相衔接,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规划,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人才培养体系,积极为企业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障。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将推进依法治企、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等情况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体系。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对于在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对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等问责制度。
(四)培育法治文化。
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理念。积极树立依法治企过程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与各业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学习作为市国资委党委,以及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管理培训、员工教育的必修课,培育全员忠实崇尚法治、自觉践行法治、坚决捍卫法治的文化氛围。
(五)加强工作督导。
市国资委将采取定期总结评价,不定期抽查督导等方式,对各市属国有企业依法治企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依法治企成效进行评估。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全面依法治企的要求,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升依法治理、合规经营的能力,及时反映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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