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资产权〔2021〕16号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受托监管部门、各区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应。
附件: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中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穗国资资本〔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在相关部门完成备案,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创投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国有创投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入股形成权益,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的以科技创新为主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监管企业,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开展国有创投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市国资委按照因企施策、逐企审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一)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已通过我委规范董事会建设验收,已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已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项目风险评估和管控系统,并具备相应的研究和投后管理等后台支持能力;
(四)集团内部具有符合行业管理规定、专业结构合理、业务水平良好的投资业务团队和风控团队,从业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符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人才数量应当与企业创投业务规模发展战略相匹配;
(五)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资产损失且已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四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开展资产评估管理试点的监管企业(下称“试点监管企业”)以已建立完善的评估管理制度并依规实施跟投机制为必要条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企业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名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转让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所涉项目实施核心团队跟投的,可以使用第三方机构估值报告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确定基础。已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且国有创投企业不参与增减资的,可以使用企业内部估值方式。
上述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可以实行事后备案,事后备案可以不进行专家评审,具体备案程序参照《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可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或退出价格计算方式,退出时可不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情形外,国有创投企业应按照《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备案程序。
第八条 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是创业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科学制定创业投资决策程序,做好风险防控,充分利用党内研究讨论、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专家咨询、纪检监督等方式开展创业投资的自我监管。
第九条 试点监管企业应当对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管控,以把握投资方向、预设风险防控、程序合法合规为重点,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和股东职责,定期对纳入评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条 试点监管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本企业国有创投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估值情况、决策情况、实施情况、投后评价情况等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在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制约的同时,支持企业大胆探索,对国有创投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动态监管,对管理不完善、不到位,机制不落实,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不宜继续实施试点的监管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 试点监管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广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穗国资监管〔2020〕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