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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2-10 17: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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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解读内容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资国资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对外并购、重组等经济行为趋于频繁,尤其是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分别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后,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涉足创业投资。2020年,我委也印发了《广州市国资委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穗国资资本〔2020〕1号),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由于创业投资对象的盈利模式尚未形成,投资时更侧重于企业的潜在价值和未来成长性,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传统的资产评估管理模式,在时效性、灵活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已不能适应创业投资的需要。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1.适用的企业范围:由市国资委确定试点监管企业,再由试点监管企业确定本企业集团实施评估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其中,国有创投企业仅限于公司制企业,并以已建立完善的评估管理制度并实施跟投机制为实施评估试点的必要条件。

  2.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仅限于国有创投企业直接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的以科技创新为主的中小企业进行的投资。

  (二)试点举措

  1.可使用估值报告并实施事后备案: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转让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所涉项目核心团队跟投的,可以使用第三方机构估值报告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确定基础。已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且国有创投企业不参与增减资的,可以使用企业内部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可实行事后备案,事后备案可不进行专家评审。

  2.可按约定价格退出并免于评估: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可在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或退出价格计算方式,退出时可不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

  (三)加强监管

  明确纳入试点的国有创投企业是创业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试点监管企业应当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国有创投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管控,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和股东职责;市国资委对国有创投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动态监管,对管理不完善、不到位、机制不落实,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不宜继续实施试点的监管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如对《实施意见》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广州市国资委官网-互动交流-领导邮箱反馈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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