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为适应新产权登记系统的业务逻辑和合规性资料的新要求,统筹解决历史遗留的企业产权登记问题,结合实际,对《广州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下称“产登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一)适应新产权登记系统的新要求。2021年3月开始全省产权登记数据迁移至新产权登记系统。新产权登记系统启用后,产权登记的办理流程与合规性资料目录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产登工作指引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产权登记系统的办理要求,需要修订。
(二)统筹解决企业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本次产登工作指引结合新产登系统的登记要求和调研情况,参照上级国资部门的做法,对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产权登记提出了新要求和新部署,进一步理顺产权登记工作,有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部分合规性资料目录清单。一是不再要求标的企业、国有受让方及国有转让方提交最近一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产权登记证。新产权登记系统业务设置上,必须上一级企业办理完产权登记,下一级产权企业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业务。因此,标的企业及国有受让方、转让方均能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查阅有关信息。二是用股东出资证明书或验资报告替代出资人长期股权投资、标的企业实收资本财务处理凭证及银行进账单。三是境外企业可根据注册地法律及实际情况,用其他材料替代相应合规性资料。考虑到境外不用的注册地规定的法定材料有所不同,法律规定也差异较大,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材料替代方式申办产权登记。
(二)增加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一是由监管企业、受托监管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登记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企业名单,制定好办理计划,并向市国资委申请备案后办理。二是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确因合规性资料不完备而无法按合规性资料目录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通过简化资料清单和按现状办理的方式进行产权登记。三是区分境内、境外企业要求提交不同的合规性资料进行办理。四是对采取现状办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产权登记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加以特别备注,并由监管企业提交相关风险承诺。
(三)调整部分产权登记业务流程。一是对受托监管部门审核流程进行了调整。新产权系统设置了受托监管部门相关账号,受托监管部门可直接在新产权登记系统审核,不需另外出具纸质意见。二是增加部分资料缺失经济行为办理指引。对于企业申办的产权登记经济行为存在缺失部分材料的情形,视情况增加情况说明、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等佐证资料,替代相应缺失材料申请办理。三是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发产权登记表。
(四)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审核部分变动登记。为提高审核效率,对不涉及出资人变化产权变动行为,如法定代表人、注册地、主营业务、企业名称、企业管理级次、企业经营状况等产权变动事项,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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